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关系还可以,但常常有打骂行为。
1日凌晨,两人因琐事在家里发生争执,乙女遭甲男殴打后即到厨房拿取水果刀一把对着甲男,当甲男第三上前时,乙女遂用手中水果刀刺伤甲男左腹部。甲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别,其系因刺破左髂总动脉致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乙女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甲男爸爸妈妈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双方约定给付方法待析产后,从乙女所得财产中以现金方法一次性支付。后因双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协商未成,甲男爸爸妈妈诉至法院,倡导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已丧失继承权,需要判令甲男遗产由原告继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是乙女的继承权是不是丧失?一种看法觉得:应付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综合的、全方位的、辩证的剖析与理解,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故意杀害并不是仅指继承人推行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本案被告对其老公推行了故意伤害的紧急暴力犯罪,并致老公抢救无效死亡,这种继承人故意紧急侵犯被继承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行为,又产生了紧急的后果,对其应当适用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丢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紧急的都丧失继承权,被告的行为无论从过错程度还是后果的紧急性均远远超越上述行为,理应丧失继承权。另一种看法觉得:国内继承法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要拥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继承人所推行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第二个条件是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而本案被告是因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被告主观上不拥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故被告不丧失继承权。至于被告因其过错行为致使被继承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达成了赔偿协议。故对两原告需要剥夺被告继承权的倡导不予采纳。遂判决: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均等继承。
笔者对以上两种看法均不同意。国内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从法条的文义理解,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要拥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继承人推行以剥夺被继承生活命为目的之行为,即杀害行为;第二,继承人需要有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无影响。拥有了以上两个构成要件,无论既遂、未遂或是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此种情形下丧失继承权,强调的是“故意杀害”的主观恶性程度,而并不是结果的紧急性,对杀害不应作出包含“杀”和“害”的扩大讲解。而本案中,虽然行为后果紧急,但被告在主观上系伤害的故意,并没剥夺被继承生活命的目的,因此本案被告对被继承人推行的故意伤害行为,不是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故本案不适用该法条,被告有继承权。然而,一审法院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根据均等的分配原则判决确有不妥。笔者觉得,分配遗产时,被告应当少分。从国内的继承立法来看,继承法第十三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状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法条例举了以下几种特殊状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赞同的,也可以不均等。法条例举的特殊状况并未提到本案涉及的状况。本案中被告应当少分的法律依据就是国内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则之善良风俗。